西安专业离婚专家律师

-王丽

15109215686

王丽-西安专业离婚专家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律师
  • 所属律所: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6101201411767554

  • 联系电话:

    15109215686

  • 联系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信义巷11号

快捷留言
1510921568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纠纷

一方不到场还可以离婚吗 事实婚姻应怎么离婚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24日 来源: 西安专业离婚专家律师 浏览:366
[导读]:  王丽律师,西安专业离婚专家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王丽,西安专业离婚专家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方不到场还可以离婚吗

  事实上不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在我国办理离婚程序的夫妻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要在场,并且在民政局的见证下办理离婚手续。所以下面是为大家介绍关于一方不到场还可以离婚吗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一方不到场还可以离婚吗


  不管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还是诉讼离婚,都需当事人双方一起到场签字办理离婚手续。


  一方不到场是无法办理离婚的。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三、协议离婚的种类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协议离婚分作不同的种类。综观各国的法律规定,对协议离婚大致有以下两种分类:


  第一,以认可离婚的机关或适用程序为标准,协议离婚分为行政协议离婚和诉讼协议离婚。


行政协议离婚是经过行政程序办理的协雄离婚,其中的行政机关包括户籍机关诉讼协议离婚是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它又分作两种情况:其一,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批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离婚。即当事人先对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然后提出申请。


一方提出离婚问题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诺的离婚。


调解离婚。这种类型有两种:其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就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其二,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关系,经调解双方又对其后果达成合意。


  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还是诉讼离婚,都需当事人双方一起到场签字办理离婚手续,一方不到场是无法办理离婚的。为大家带来关于一方不到场还可以离婚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事实婚姻应怎么离婚

  有的时候,两个人一起生活生子买房买车等等,已经是过着夫妻的生活了,但是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这种一般被称为事实婚姻。很多网友对此也有一定的了解,有的网友想知道事实婚姻要怎么离婚,为此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事实婚姻的知识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我国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二、男女双方在何种关系下属于事实婚姻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三、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事实婚姻如何离婚的情况,以时间为界限而分为: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没有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此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如何离婚一般而言法院会先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会让当事人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在此种非婚同居的情况下如何离婚,这种情况下的男女双方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也就没有离婚这一说,所以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就可以,如果单纯就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也有一种情况下法院会受理,那就是在诉讼中涉及男女双方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法院依法审理。


  1、属于重婚的情况。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重婚。因为法律承认1994年2月1日的事实婚姻是合法婚姻,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就理应属于重婚。


  2、不属于重婚的情况。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属于重婚。因为法律认定在这一时间段男女双方的关系仅仅是同居关系,既然不是婚姻关系,那么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就不属于重婚。


  可以看到,关于事实婚姻怎么离婚,有两种情况,对于现在的人来说,属于九四年以后的情况比较多,所以法律是不承认这些事实婚姻的,所以不必去离婚,主要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如果网友们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和律师咨询。







王丽-西安专业离婚专家律师照片展示
  • 文章来源:西安专业离婚专家律师
  • 作者:王丽[陕西-西安]
  •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5109215686

全国服务热线

15109215686
王丽律师微信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