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专业离婚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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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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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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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诉求未写财产分割怎么办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24日 来源: 西安专业离婚专家律师 浏览:366
[导读]:   王丽律师,西安专业离婚专家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

  王丽,西安专业离婚专家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诉讼离婚诉求未写财产分割怎么办

诉讼离婚诉求未写财产分割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讼离婚的起诉书未载明财产分割的,法院只会对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财产分割问题是不会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离婚后发现对方有私房钱能要求重新分割吗

首先,离婚后发现对方有私房钱,要先确定是否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按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个人的婚前财产;

2、个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个人按遗嘱或赠与合同获得的确定为个人的财产;

4、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财产。

所以,私房钱属于以上规定范围内的,应该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离婚后被发现的,不能再次分割。

其次,如果私房钱不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话双方要进行分割。

并且,这笔私房钱在离婚时被发现了的,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但是双方离婚后才发现有隐藏的私房钱,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如果双方协商不下,可以去法院起诉。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讼离婚的起诉书未载明财产分割的,法院只会对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财产分割问题是不会处理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离婚调解书载明: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儿子随被告张某生活,抚养费由张某一人承担,张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共同所有的两室一厅单元房归儿子所有,该房屋暂由被告张某居住。

儿子成年后,在多次要求张某腾房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张某同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该案提出以下问题:

一、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实践中,对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主要观点认为:该种约定属于典型的房产赠与合同。

笔者对此观点不能认同。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即当该两个环节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告成立。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此规定说明,赠与合同须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只是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受赠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而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孩子的约定,仅是夫妻单方达成的房产赠与合意,即系夫妻单方的房产赠与行为,在未成年子女没有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该种合意仍处于要约状态,并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也即,在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的离婚案件中,法院确认的只是离婚夫妻单方达成的房产赠与合意,与未成年子女并不形成房产赠与合同。且即使夫妻二人向未成年子女发出了房产赠与的要约,对于那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来说,根据民事主体理论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也无资格以权利人或第三人的身份在父母的离婚调解书中与父母达成房产赠与合同;对于那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来说,虽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规定,其接受房产赠与属于纯获利益,对父母发出的要约可以不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但由于其是否表示承诺尚处于肯定和否定两种不确定状态中,所以该种情形也不必然成立房产赠与合同。

因此,认为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属于房产赠与合同的观点,其依据是不充分的,因而是站不住脚的。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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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西安专业离婚专家律师
  • 作者:王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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